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民间借贷行为,坚持以下原则:
(一)纪严于法原则。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根据党内纪律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规范;
(二)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管党治党现实问题,找准制度建设短板,扎紧权力运行制度“笼子”;
(三)阳光透明原则。重大事项规范报告,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四)从严管理原则。坚持有报必查,有责必追,有违必惩。
第四条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或可能会令公众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要以党员廉洁自律的高标准严格要求,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能逾越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底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或其家庭财产共有人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或家庭形成事实经济利益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或参与个人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坚守“依纪依法、平等自愿、资金清楚、收益合规、风险自负、事项报告”的底线要求,依法签订规范明确的民事借贷合同,注明借款金额、借期、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借贷来往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络支付平台等进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特别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或向企业和个人借款后以高利转贷给企业和个人,从中牟利;
(二)组织、参与、保护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借贷等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借贷等活动提供担保或其他方便;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偿、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给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及个人获取收益,以及非正常提取本息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出借资金获取高额收益或投资获取固定回报;
(五)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掩盖真实的利益关系;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其他违反纪律或法律法规的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
第七条相关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民间借贷事项纳入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按规定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其他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民间借贷事项应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级管理,分级监督。
第八条纪检、组织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关规定,对相关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民间借贷事项作为核查的重点内容,必要时应开展专项核查。
第九条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来源:义乌市纪委、监察委清廉商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