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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义乌市委关于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一家两制” 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切实规范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公权力的行使,防止因“一家两制”造成利益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员、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家两制”,是指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从事经商办企业、金融保险服务、中介服务、法律服务、自由职业等经营活动或就职于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的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因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下,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或有较大获利可能,而与公共利益、市场规律产生冲突的情形。

第六条本办法规范的核心是“防范利益冲突,防止利益输送”,对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严格遵纪守法、诚实经营、创业创新的“一家两制”,确定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要积极予以鼓励与倡导。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就业、荣誉、业绩、职称、职务、指标、商业机会、特定信息等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八条  规范“一家两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规原则。根据党内纪律及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和处理。

(二)预防为主原则。健全权力运行配套机制,促进公平公开,积极防范权力滥用。

(三)阳光透明原则。重大事项规范报告,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四)人人平等原则。不论职位高低,在纪律面前不许有特殊例外。

(五)从严惩治原则。坚持有报必查,有责必追,有违必惩,并依纪依法收缴不当获利。

    

第二章  行为限制

第九条  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不得有违背职务廉洁性和市场公平性,为本人及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下行为:

(一)违规干预、插手市场交易,违规指定、授意购买、使用特定产品或服务。

(二)违规获取特许经营许可,违规进行宣传广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获取土地、房产、资源等,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土地、房产、资源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规定向其他公职人员游说、请托、互为请托等;

(五)指使、纵容、默许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党员及公职人员名义,或利用党员及公职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通过同业经营、关联交易,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所在地区、系统、单位等对行业禁入、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有下列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管理、公共资金使用等方面,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专项资金补助、政府奖励、税收征缴等方面,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报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五)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公司企业、中介机构中的高级职务。

(六)违反规定参股投资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发生大额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七)干预、插手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

(八)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提供等领域工作中,干预、插手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定等工作。

(九)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处置,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土地山林承包、租赁、流转等过程中,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明显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将近亲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列入党员及公职人员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管辖权限,分级管理,分级监督。

实行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制度的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要将其近亲属的投资情况、公司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收益情况、缴税情况等,经本单位内部公示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按规定予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近亲属投资经营情况、家庭财产收益等出现重大变化的,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在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

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每年核查的重要内容。对新提拔任用的,廉政风险高的,因个人原因辞去领导职务的,群众举报反映较多的,涉及职务犯罪的,配偶或其他家属在国(境)外定居的予以重点核查,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

其他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上述情况,要在年度述职、个人总结中予以报告,按规定进行公示。

发现报告内容有轻微不实的、未及时报告的,要责令纠正、作出说明;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问责,并在诚信档案、年度考核、提拔任用中予以体现;有重大出入等较重情节的,予以调整岗位分工、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推行利益回避制度:

(一)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岗位冲突的,应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

(二)对第三方要求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回避的申请或有关举报,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回避决定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单独或联合作出。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并作出强制回避决定。

对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利益声明不实、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事项,应追究该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推行定期轮岗制。对重要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推行举报奖励制。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或其近亲属通过“一家两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以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名义进行违纪违规、违背市场公平原则办事的,均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告;纪检监察组织对收到的反映经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推进信息公开。凡涉及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任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提供、特许经营许可等领域的相关信息,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诫勉、述职述廉及考察考核、调整职务分工等制度进行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对本办法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一家两制”可能造成利益冲突问题怠于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不及时调查处理,致使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一家两制”造成恶劣影响、获利巨大或造成利益相对方巨大损失的。

(二)对申请回避、举报投诉利益冲突不受理或不及时处理,致使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问题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按十八大前后等不同时间节点,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由有权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本办法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或退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来源:义乌市纪委、监察委清廉商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