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的活动意。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两者区别见下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超过30家时,招标人可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信用评价等采用评分方式择优确定30家正式投标人;资格后审是指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实行评审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特别提示: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摘自《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