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新的监管模式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包括:
1. 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个人物品”的性质。2016年的4·8新政之所以在行业内掀起了这么大的波澜,并不是因为跨境电商综合税高了多少,20000元的限额也不是最重要矛盾,而是跨境进口商品按“货物”定性,导致其“一线”进区时需要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来进行监管,并出具通关单。使得美妆、保健品等跨境“爆款”无法正常进区。
因此,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性质定义为“个人物品”,使其不再受制于一般贸易的监管,是过渡期后最大的利好消息。
2.试点城市从10个扩大到了15个。政策试点从以前的10个增加到15个,增加了成都、大连、青岛、苏州和合肥这几个城市。这一调整有助于增加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的市场规模。对很多平台企业来说,可选择的保税区更多,也可以促进不同保税区之间的良性竞争。
3.完善监管模式,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模式和措施还将继续完善,对质量的监管和把控也会加强。据业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将会启动最新一轮的调研,目标是将整个跨境进口纳入大数据的控制范围,实现可监控、可收税、可溯源。
——转自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