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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6-0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三部委3月24日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 )进口税收政策。

新政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商品。

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

另外,新政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转载自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